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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四)《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三、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所规定的要求。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不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许可。
四、办理材料
(一)初次备案申请
1、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说明: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签字盖章页需签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提供。
2、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食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1)企业位置图、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
说明:须注明人流、物流、水流、气流方向,以PDF或者图片格式文件提交。
(2)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
说明:注明关键工艺技术参数的工艺流程图,关键工艺、加工环节的照片以及必要的说明,以PDF或者文档格式文件提供。
(3)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说明:申请备案产品成分表、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等信息。所用原辅料以及食品添加清单,以文档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
(4)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
说明:列出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清单,并随附资质证明,以文档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
(5)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情况
说明:包括质量手册、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卫生控制体系文件,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内产品的企业还应提交HACCP计划。文件须注明版本号、实施日期以及批准人等信息,内容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以文档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
(6)通过认证情况(必要时提供)
说明:如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提供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以图片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
(二)延续备案申请
申请资料同初次备案,相关资料须更新为实际使用的最新版本。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通过备案系统提交延续备案申请。
(三)变更备案申请
企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变更后的相关证件原件扫描件,以图片或者PDF格式文件提交。
(四)重新备案申请
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企业应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办理备案。
(五)注销备案申请
企业依法终止或不在从事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写信息,申请注销备案。
五、办理流程
深圳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业务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V2.0版,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办理,运行网址为:http://cefpr.cnca.cn。
备案系统可以办理:初次备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重新备案、注销备案申请及年度报告提交。备案系统要求使用IE9+或Firefox25+以上浏览器,浏览器工具可在备案系统登录界面 “操作指南”——“软件下载”模块下载,备案系统附件提交单个文件大小限制为5M。
(一)用户名注册
企业登录备案系统后,在用户登录处点击“注册账户”,正确填写:账号、密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相关信息,请务必准确填写,并请牢记用户名、密码以及验证移动电话和邮箱,以备遗失用户名和密码时取回。
(二)提交申请
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业务的企业,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并随附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三)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5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系统反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技术审核
受理申请后,海关组织评审组,完成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内。
申请人获得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有效HACCP认证的,评审时予以采信,可免于实施现场检查。
(五)审批结果
深圳海关收到专家评审报后,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5年。
不予备案的,通过备案系统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55-84397164,备案系统应用问题可拨打电话4008396116咨询,或者通过备案系统首页公布的邮件等其他联系方式咨询。
九、办理机构
深圳海关
十、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11号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十二、附件
附件: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doc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推荐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推荐
二、设定依据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
三、申请条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二)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符合你申请卫生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稳定,最近一年内未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
(四)能够维护国家的声誉和企业的信誉。
四、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
(二)推荐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三)申请注册的产品信息(产品名称、工艺流程及说明、成分表);
(四)质量体系文件和申请注册产品的HACCP计划文件;
(五)企业位置图、厂区平面图、拟注册产品生产车间的平面图;
(六)主要生产工序及关键加工设备的图片;
(七)国外主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备齐完整申请材料,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V2.0版,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运行网址为: http://cefpr.cnca.cn,向深圳海关提交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的和要求的,通知企业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评审
1、评审组组成
深圳海关组织评审组(评审组不少于3人,其中主任评审员不少于2人)。
2、文件审核
评审组在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有关材料的审核。
3、现场评审
评审组在30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并向深圳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四)审查与上报
申请企业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深圳海关自收到评审报告10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附企业申请资料一并上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复审符合要求的,统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经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6个月内不得重复提出申请。
六、办结时限
在20日内办结。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755-84397164
九、办理机构
深圳海关
十、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11号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十二、附件
2023年5月30日,阿根廷经济部贸易秘书处发布2023年第923号公告,应阿根廷国内企业LYN S.A.C. e I.和CIERRES DEPE S.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和秘鲁的拉链及其零件(西班牙语:Cierres de cremallera y cintas, con dientes de metal común, 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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