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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埃及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法规

微信公众号:经纬集运     时间:2019-07-15 14:34     本文共被查阅 1,712 次.
贸易救济书

第一节  埃及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 

  • 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根据1998年12月18日埃及向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埃及反倾销法律体系由《保护国内经济免受损害性国际贸易行为影响的1998年第161 号法律》(本章下称“埃及贸易救济法”)及其实施条例组成。该法及其实施条例涵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 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 

根据埃及贸易救济法的规定,埃负责反倾销调查事务的机构主要有:贸工部、咨询委员会、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法院。 

  • 埃及贸工部  埃贸工部是执行埃及贸易救济法的主管机构,其职责如下: 1.提供必要的研究、信息、数据,以确认有关倾销的证据;

2.如果本国生产商面临某一WTO成员涉及倾销的起诉,向其提供技术援助; 

3.埃贸工部部长有权要求任何实体提供必要信息和数据以确定涉及倾销的案件;

4.埃贸工部部长可根据WTO相关协定的原则并在其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必要决定,处理倾销案件;

5.埃贸工部部长可以接受或拒绝埃及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也可以终止或降低反倾销税。

埃贸工部贸易协定局和国际贸易政策司具体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

  • 咨询委员会 

根据埃贸工部部长的政令建立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调查机构就损害性国际贸易行为作出的调查结论并就此向埃贸工部部长提出建议,包括申请的驳回、调查程序的发动和终止、临时或最终措施或价格承诺的接受等方面。委员会的权限、规则和运作体系通过部长的政令规定。 

  • 埃及行政法院和高等行政法院 

埃行政法院负责对有关反倾销行政裁决所产生的争议进行司法审查。埃高等行政法院负责对行政法院裁决的上诉进行审理。 

  • 反倾销法的主要规定 
    • 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确定 

1.倾销 

倾销是指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埃及出口产品。 

正常价值是指在原产国/出口国国内正常贸易过程中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或者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及正常的利润,或者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对于原产于或出口自国有经济国家的产品,调查机构可以基于具有相似条件的自由经济国家的相关数据、或者任何其他调查机构认为适当的办法来构造正常价值。

在以下情况中,正常价值应通过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金额的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和合理幅度的利润,或者通过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来推定:①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销售或者国内销售是以亏损的价格进行;②涉案产品的国内销售低于出口埃及数量的5%。

出口价格是指进口商已付或应付的价格,但不包括:①在国内销售费用基础上额外增加的、为出口埃及而装运的成本和费用;②其他任何为出口或由于从出口国启运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如不存在出口价格或在主管机构看来,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的联合或补偿性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出口价格可在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本地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推定,或在调查机构认为合适的任何基础上确定。

2.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构应当尽可能对同一时期内处于同样贸易水平的销售进行计算,并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

调查机构应当为每一出口商计算单独的倾销幅度。如果出口商数量太大,调查机构可将调查限制在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上,此时,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倾销幅度:

①单独倾销幅度或其加权平均幅度将适用于这些有代表性的出口商样本;②未被选择却提供合作的出口商应适用抽样出口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③未知的或不合作的出口商应适用最高倾销幅度。  3.可忽略不计的进口和微量倾销 

在如下情况中,调查机构应当准备一份建议终止调查的报告:①如果从某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数量不超过总进口量的3%,除非低于3%的国家其总计进口量超过总进口量的7%。②倾销幅度低于2%。

(二)损害的确定  1.实质损害的确定 

调查机构应当确定国内产业是否遭受实质性损害,并应审查以下因素:①倾销进口相对于埃及国内生产或销售的重大的绝对或相对增长。②倾销进口对价格的影响,包括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低价格,或者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是否大幅压低价格,或是否抑制了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③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销售、利润、生产、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和产能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对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投资、增长和资本积累的实际和潜在的负面影响,以及调查机构认为重大的其他任何因素。

2.损害威胁的确定 

在确定损害威胁时,除前述因素外,调查机构还应当核实损害威胁是明显和迫近的,并应审查如下因素:倾销进口的增长率,根据出口合同(未来购买订单)能确定的倾销进口的重大增长的可能性,进口是否以对国内价格产生重大削减和抑制效果的价格进入并且可能进一步产生进口需求,出口公司存在重大的出口产能和库存,调查机构认为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的任何其他因素。

3.实质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 

在收到倾销进口导致国内产业的建立遭受实质性阻碍的调查申请时,调查机构应当对该申请进行评估并准备一份包括建议在内的报告。 

4.累积评估 

如果来自于多个国家的产品进口同时遭受反倾销调查时,调查机构可以累积评估此类进口的影响,但前提是:①来自每个国家的进口其倾销幅度不低于2%;

②来自每个国家的进口量大于埃及总进口量的3%;③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之间存在竞争。(三)因果关系的确定 

调查机构应当确定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 

四、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的新动向 

埃及贸易救济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对于原产于或出口自国有经济国家的产品,调查机构可以基于具有相似条件的自由经济国家的相关数据、或者任何其他调查机构认为适当的办法来构造正常价值。

2006年11月6日,埃及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承诺在贸易救济调查中给予中国企业公平待遇。对于此前已经立案并正在调查的反倾销案件,埃及政府将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并不当然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埃及反倾销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其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后,不存在修改法律问题。但在具体调查中,在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之前埃及要向我国政府和相关应诉企业发放市场经济地位问卷,我国政府和应诉企业需要分别作答,以便在该案中申请个案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在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埃方不能再向我国政府和应诉企业发放此类问卷,我政府和相关企业的应诉负担将有所减轻。这从埃及承认我市场经济地位之后的第一个对华反倾销案即螺丝钉反倾销案中得到了体现。[1]  第二节  埃及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 

一、反倾销原审调查 

  • 申请与立案 

反倾销申请应以专用表格并以书面方式向调查机构提出。申请人应随附申请书的非保密概要。同时,支持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合计生产量必须达到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商全部生产量的50%以上。

调查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调查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信息。调查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立即登记(类似于我国的签收制度),并应自登记之日起30天内审查申请书,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一份初步报告,对驳回申请或发起调查的审查结果加以说明。咨询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天内向埃贸工部部长提出立案与否的建议,并由后者作出最后决定。

调查机构也可以在向咨询委员会提出并得到贸工部长批准后,在没有收到由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主动进行调查。但须具备如下条件:

  • 具备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倾销和损害并且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发起调查具备正当性。

调查机构应在立案调查之前将收到申请事宜通知相关国家政府,在决定立案调查时,调查机构应当在政府公报上登载立案公告。 

  • 调查 

由于埃及法律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一起规定在同一法律中,并没有针对反倾销调查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因此其法律对调查程序的规定较粗略,也比较原则。其具体和详细的调查程序,很大程度上需要参考以前的调查实践。

1.发放问卷 

调查机构应当向已知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及出口国代表发放非保密版申请书、立案公告以及调查问卷。各相关方应在收到调查问卷之日起37天内提交答卷和其他相关信息。如果具备适当理由,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抽样调查 

如果相关各方人数或者涉及产品类型过多,调查机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将调查限定在有代表性的当事方或有代表性的产品范围内。

3.听证会 

在调查期间,调查机构可以应请求为相关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各方可以

在听证会上提出口头意见,但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其口头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 

4.实地复核 

在得到相关方的许可后,调查机构可以在其国内或国外进行实地复核以获得调查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5.不合作 

如果缺少所需资料或者相关利害关系方未能在调查机构规定时限内提交资料或者不与调查机构合作,调查机构可以继续进行调查并可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得出结论。

6.调查期限

调查机构应在调查程序开始日起12个月内结束调查。贸工部长可基于咨询委员会的建议,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终止调查 

如果调查机构发现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将终止调查。同样,对于可忽略不计的进口量和微量倾销幅度,调查机构应准备建议终止调查的报告。

  • 初裁 

在调查程序开始之日起60日后可以作出初裁。如果调查机构初步确定已存在倾销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最长可延至6个月。 

  • 终裁  调查结束,可作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或者终止调查的终裁。  调查机构确定最终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在埃及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调查机构并不计算损害幅度,不适用低税规则(lesser duty rules),反倾销税的确定依据主要是应诉企业自己的倾销幅度。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5年,从征税的最终决定在官方公报上刊登之日起计算。

出口商可向调查机构自愿作出承诺,提高对埃及出口的产品的价格,承诺提高的价格应不高于为消除调查机构确定的倾销幅度所必要的限度。如果出口商违反承诺,调查机构可根据最佳可获得的信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最终反倾销税。在特定情况下,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追溯到违反价格承诺之日,但最多可追溯至采取临时措施之前的90天。

  • 日落复审 

调查机构应在自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之日起5年期限届满前6个月,主动进行复审或应相关方请求复审,审查最终反倾销税或承诺期满终止是否会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在复审结论得出前,应维持反倾销税的征收。如无复审,则反倾销税或承诺期满终止。

  • 期中复审 

最终反倾销税实施之日起1年后,调查机构可以应提出充分证据的任何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进行期中复审。调查机构也可在必要的任何时间,主动进行期中复审。

  • 新出口商复审 

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埃及出口产品,且如果他们可以证明在反倾销调查期间与任何其他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没有关联,则调查机构应立即进行复审以确定每个新出口商或生产商单独的倾销幅度。在此情况下,调查机构可自复审开始之日起要求其提供担保,数额等于最终反倾销税对该国其他出口商征收的额度。如果经过调查确定的新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率有了改变,将对已作出的担保作出相应的处理。

此外,利害关系方如对调查机构裁决不服,可向埃及争端解决委员会

(dispute settlement committees)提出审查申请。该类委员会根据2000年第 7号法成立,专门负责审查行政机构和利害关系方之间产生的争议。委员会应由司法部门的人员主持,并应包括行政机构和利害关系方的代表。利害关系方也可对调查主管机构采取的反倾销行政措施和作出的决定向行政法院上诉。

埃及反倾销调查程序图示

埃及反倾销调查程序图示

注:TAS为“埃及贸工部贸易协定局”,ITPO为“埃及贸工部国际贸易政策局”。 

第三节  埃及反倾销调查问卷及其填答 

一、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基本内容 

在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埃及已在木螺丝钉案中开始向我国涉案企业发放新的适用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调查问卷。该调查问卷主要包括6个部分,简介如下。

(一)公司一般信息(A部分)本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1.提供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性质、历史发展摘要等;

2.说明关联公司情况,并说明哪些关联公司与被调查产品有关; 

3.详细提供调查期内公司的所有权变动等重大变动;

4.提供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线的列表;

5.提供一份最新的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印刷品;

6.提供过去3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指明公司会计年度;

7.指出其他国家在过去5年内对公司被调查产品提起的任何贸易救济调查和对公司实施进口限制和配额的详细信息;

8.提供被调查产品产能和实际产量、产能利用率、进口、销售和存货的完整数据; 

9.指出最近3年内公司发生的与被调查产品生产有关的重大变动及原因; 

10.详细说明任何有关增加被调查产品产能的计划; 

11.详细说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序,包括工序图。 

(二)被调查产品对埃及的出口销售信息(B部分)  本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1.提供有关公司调查期内向埃及出口涉案产品的信息,包括有关涉案产品在物理性能等方面与埃及国内相关产品的区别的信息; 

2.提供国内供应商、埃及进口商的信息; 

3.提供涉案产品在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形下出口埃及的变化情况,包括每个型号的销售数量和金额; 

4.提供公司向埃及出口涉案产品的种类和型号; 

5.描述公司对埃及客户的分销体系,包括与埃及客户、代理商和关联公司间的关系; 

6.说明调查期间公司的贸易条件和销售安排; 

7.提供调查期内对埃及外销的出口价格细目分类,出口价应考虑出厂价后所有的成本和费用,并按附件中的明细表提供; 

8.提供调查期内向除埃及外第三国出口信息。 

  • 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信息(C部分)  本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国内销售渠道及客户相关信息; 

2.指出国内销售的贸易条件,如订单与发票制度、协议条款和付款条件等; 

3.指出销售价格是否包含各种对客户的补偿,以及是否受公司和客户之间商业协议或关联关系的影响; 

4.按附件要求提供公司被调查产品总的国内销售信息; 

5.按附件要求提供公司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的逐笔交易;

6.提供公司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总销售成本;

7.提供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在内销市场上的发票、价格表、折扣表。如果公司不使用价格表,说明公司如何确定销售价格。 

  • 被调查产品的国内生产成本信息(D部分)  本部分包括如下内容: 

1.总体说明 

按附件要求提供整个调查期内及各季度的生产成本。如果国内销售或出口其他国家的被调查产品与出口埃及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差异,提供成本差异的详细情况和证据及其对生产成本的影响。 

2.存货 

提供调查期前最近三年公司生产的所有存货的年度和月度总数量和总金额,并说明存货的计量方法、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基础和被调查产品的产成品、半成品和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

 3.生产 

列出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说明调查期内公司采购的用以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在国内采购和进口分别所占的比例。 

4.财务状况 

提供公司上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调查期内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说明公司主要的会计政策。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埃及在埃及进一步的制造或组装成本(E部分)  本部分仅在公司在调查期内向埃及出口被调查产品,且该产品需要在埃及境内进一步制造或组装,并产生额外的成本和费用的情况下,才需要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二、 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填答要点 

根据埃及贸易救济调查机构的介绍,应诉企业在答卷时,应当认真回答问卷上的所有问题,并应当附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答卷中的内容。否则,调查机构将认为企业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不合作,并因此而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BIA)来确定企业的倾销幅度。 

在问卷的扉页中,调查机构对问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并对企业填答时的有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指导。企业在回答问卷时,应当认真阅读这部分内容,并严格按照调查机构的要求回答问卷。

在正式回答问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申请方向调查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分析其申请是否具有产业代表性,其指控的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并根据这些分析针对性地回答问卷。 

答卷时所使用的基本材料和原始单据应当妥善保管,调查机构在整个调查过程中都可能要求企业出示,特别是在实地复核过程中。答卷的各部分应当相互呼应,逻辑严密,避免具有同样实质内容的回答在不同问题之下产生冲突。回答问卷的人员应当固定,并应有合理的分工,对问卷的分析和回答策略应妥善记录并保管,以便在实地复核时能够迅速的回答调查官提出的问题,解释有关答复的来源和方法。


[1] 该案于 2007 年 4 月 10 日立案。埃方在该案中已经取消了市场经济问卷,同时对出口商问卷作出了部分修改,取消了原问卷中的 F 部分(被调查产品生产要素信息)。在原问卷中,这一部分主要用于计算未获市

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的正常价值。新的问卷使中国应诉企业的工作量大大减轻,也更有针对性。 

本文摘自《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出版的<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本书详细介绍讲解了反倾销应对、反补贴应对、限额应对等贸易壁垒。本章节PDF: http://trb.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49254603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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