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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 调整《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16年第32号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9日 | 【实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五金矿产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
调整《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其他金化合物(海关商品编号 284330009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海关商品编号711319110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44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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