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研究及提供转口贸易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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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有:①墨西哥《外贸法》(本章下称“《外贸法》”),《外贸法》未作明文规定时,适用墨西哥《联邦税收法典》;[1]②墨西哥《外贸法条例》(本章下称“《外贸法条例》”)。[2]
墨西哥反倾销主管机构是墨西哥经济部下属的国际贸易惯例局(Unidad de
Prácticas Comerciales Internacionales)。该局的职能包括:开展对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就针对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及其实施水平向部长提出建议;协助部长就保障措施的实施向总统提出建议;在国际组织中维护为解决争端所作出的决定;在其他国家的诉讼调查中向涉案的墨西哥出口商提供咨询;担当经济部和其他联邦政府机构的技术咨询部门。
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法律法规,反倾销调查结束后,经济部将就终裁方案提交墨西哥外贸委员会(墨西哥联邦政府各机构的强制咨询机构)征求意见。自立案公告公布次日起210天内,应在《联邦官方日报》上公布终裁结果。终裁可以是征收 终反倾销措施、取消临时措施或不采取措施。
墨西哥关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外贸法》和《外贸法条例》中。《外贸法》第33条规定,当进口来自一中央计划经济国家时,将以一市场经济第三国中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该第三国出于反倾销调查目的可被视为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外贸法》第33条还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明,一中央计划经济是指不能反映市场规则的经济。墨经济部可以根据《外贸法条例》中的规定,确定每个被调查的行业或产业是否在市场规则下运行。
《外贸法条例》第48条规定,就《外贸法》第33条而言,除非有相反的证明,无论一经济被如何称谓,中央计划经济是指那些成本和价格构成未反映市场规则,或其被调查的行业或产业中的企业的成本和价格构成并非根据这些规则确定的经济。为确定一经济是否是市场经济,将特别考虑以下标准:①被调查国的货币通常可在国际货币市场上兑换;②该国工资通过工人和雇主间自由谈判确立;③被调查行业或产业关于价格、成本和物资供应,包括原料、技术、生产、
销售和投资的决策是应市场信号作出的,没有国家的重大干预;④被调查产业
(Industry)拥有唯一一套可用于任何目的并按公认的会计标准审计过的财务记录;⑤被调查行业或产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在资产折旧、坏账、易货贸易和债务偿还或其他被认为相关的因素方面未受到扭曲。
根据《外贸法条例》第48条的规定,替代国是指一与中央计划经济出口国相似的市场经济第三国。替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相似性将以合理的方式界定,以便出口国的正常价值,在不存在计划经济的情况下,可以接近替代国国内价格的基础。在选择替代国时,应特别考虑诸如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中集中使用的要素的成本等经济标准。据以确定正常价值的产品应来自于替代国。当根据一替代国的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值时,该价格应为非墨西哥市场的价格。当不存在生产与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的市场经济替代国时,可以墨西哥作为替代国。
目前,墨西哥在反倾销调查中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一、反倾销原审调查
反倾销原审调查根据国内产业的申请发起(特殊情况下由墨经济部自行发起)。申请具体可由合法建立的机构或作为生产商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申请者应至少具有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代表性。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满足
《外贸法条例》的要求。申请者应将墨经济部制定的表格与书面材料一起提交。
申请提交后墨经济部应在25天(天数以自然日计算,下同)内通过相关决定接受申请,宣布开始调查;或17天内要求申请者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申请者应在收到通知20天内提供。如果申请者能够满足要求,墨经济部将按照前项规定开始调查。如果申请者不能按时和按照所要求的形式提供所需证据和材料,将废弃申请并通知申请者本人。当申请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时,墨经济部在20 天内通过相关决定拒绝申请。
除驳回申请的情况外,墨经济部将在《联邦官方日报》上公布有关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已知利害关系方。在发布立案公告的次日,墨经济部应通知已知的各利害关系方以便其参加应诉。申请书的副本及其非保密信息的附件(或自动发起调查的文件)将和通知一起发出。将给予被发送调查问卷的各利害关系方23天的时间提交意见、信息和证据。给予各利害关系方的期限自收到调查问卷之日起计算。自问卷发给接收方或转交给出口国政府外交代表5天后视为收到问卷。在此期限后的8天内,还将给予申请方8天时间提交抗辩材料。
墨经济部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按墨经济部制定的表格提供墨经济部认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数据。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墨经济部将根据可获得的信息作出裁决。除保密信息外,各利害关系方应将向调查机构提交材料的副本发给其他利害关系方。前述利害关系方是指提交申请的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有直接利益的外国法人和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有这样性质的法人。参加调查程序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代表应具有墨西哥法律意义上的从业证书和身份证明,并应在墨西哥指定一地址接收通知。
自立案公告公布次日起90天内,墨经济部将作出初裁,通过初裁墨经济部可以:①在满足程序要求并至少自立案公告公布45天后确定临时反倾销措施。
②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继续调查。③当不存在倾销、损害或因果关系时,终止调查。
初裁结果将在《联邦官方日报》上公布并在此后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应各利害关系方要求,初裁公布后5日内,墨经济部将召开信息技术会议,对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损害和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初裁公布后,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30天时间提交其认为相关的补充材料。
(四)实地复核 初裁后,墨经济部可以就调查期间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复核。
初裁公布后终裁公布前,墨经济部将召开公开听证会。立案后给各利害关系方发送的通知中,墨经济部将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参加公开听证会,为其利益进行抗辩。该听证会上,利害关系方可以向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质询。
墨经济部将在证据提交期后(证据提交期为立案公告公布后次日至公开听证会结束)确定一评论期,以便各利害关系方表达其观点。
结束调查后,墨经济部将就终裁结果方案征求墨外贸委员会的意见。自立案公告公布次日起210天内,墨经济部将作出终裁,通过终裁墨经济部可以:①采
取 终反倾销措施;②取消临时反倾销措施;或③结束调查,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终裁结果将在《联邦官方日报》上公布并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应各利害关系方要求,终裁公布后5日内,墨经济部将召开信息技术会议,对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损害和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调查期间,利害关系方可向墨经济部申请召开调解会。会上可以提出解决问题并结束调查的建议。如果建议可行,墨经济部将批准纳入相关决定,该决定具有终裁的性质,将在《联邦官方日报》上公布并通知利害关系方。
二、日落复审
终反倾销措施实施5年后将被取消,除非此期限结束前墨经济部已经开始 ①应利害关系方要求或主动发起年度复审,并对倾销和损害均进行了分析。②就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主动发起日落复审,以决定取消反倾销措施是否将导致不公平行为的继续或重复。
如果没有进行上述任何一种审查,墨经济部应在《联邦官方日报》发布公告,取消反倾销措施,并通知已知利害关系方。
墨经济部应于反倾销措施到期前至少45天在《联邦官方日报》上通告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并通知已知的国内生产商。为使墨经济部就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主动发起调查,一个或几个生产商应在反倾销措施有效期结束前至少25天向墨经济部书面表达申请复审的意向,并应就确定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内6个月至1年的调查期间提出建议。
墨经济部将在《联邦官方日报》上公告开始对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并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以便它们在公告发布次日起28天内表达意见。这一期限结束后,各方有8天时间就其他利害关系方表达的意见提交反驳意见。与调查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国内生产企业、出口商和进口商应提交必要信息,以使机构决定一旦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再次发生或继续。
调查开始后100天内,墨经济部将通知已知利害关系方开始一个28天的第二次举证期,以便各方提交证据和材料。
在终裁作出前,墨经济部可展开其认为合适的实地复核,并将召开听证会和为各方提交抗辩提供一段时间。
调查结束后,墨经济部将向墨外贸委员会提交终裁方案。
墨经济部将在《联邦官方日报》公布立案公告之日的次日起 多220天内作出终裁。通过终裁可以①决定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延长5年。②取消反倾销措施。
三、期中复审
终反倾销措施须应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进行逐年复审,或由墨经济部在任何时候自行发起复审。在任何情况下,宣布开始和结束复审的决定应通知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并在《联邦官方日报》上公布。相关确认、修改或撤销 终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具有终裁的性质并事先征求墨外贸委员会的意见。申请复审的出口商应向墨经济部证明在复审期内向墨西哥的出口量具有代表性。
相关利害关系方可在 终措施公布日的每个周年月向墨经济部提起复审申请,其中涉案产品的出口商或进口商可以要求墨经济部审查其单独的倾销幅度并调整或取消反倾销措施,为此申请人需为其诉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并需以墨经济部要求的格式回答相关问题。
申请提交后30天内,墨经济部应接受申请并宣布开始复审。或要求申请人在20天内提供更多证据或资料。如果该要求得到满足,墨经济部将于20天内接受申请并宣布开始复审。如果申请者不能按时和按照所要求形式提供所要求的证据和材料,墨经济部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者本人。当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不能支持该申请时,拒绝申请并通知申请者本人。
在复审决定公布次日起的260天内,墨经济部将作出相关决定,该决定具有终裁性质。如果复审结果显示复审调查期间征收的反倾销税高于实际倾销幅度,可以要求返还二者之间的差额和相应利息。如果复审结果显示复审调查期间征收的反倾销税低于实际倾销幅度,墨经济部将不再要求补交。
四、新出口商复审
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在原审调查期内未向墨西哥出口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可以要求墨经济部启动新出口商复审,以便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①在原审调查期后曾对墨西哥有出口涉案产品。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者应向墨经济部证明在复审期内向墨西哥的出口量具有代表性。且②证明与出口国中获得单独反倾销税率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没有关联关系。
一、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基本内容
墨西哥反倾销调查问卷由“说明”、A、B、C四个部分组成。[3]
说明部分是关于反倾销主管机构和适用法律、发起调查的原因、倾销的概念和反倾销调查的目的、问卷的适用对象、填答问卷的基本要求及意义、针对填答的问卷可能进行的实地复核、联系方式及调查机构通讯地址等问题的说明。
A部分主要是关于对所递交材料应满足的条件、公开信息和保密信息的形式,以及如何填答调查问卷的要求和一般性说明。此外,本部分还要求答卷企业提交证明企业存在以及企业法人和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企业在调查期内的财务状况、应诉企业与供货商和进口商是否关联的说明等,并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
B部分是关于应诉方法律代表、出口商与进口商相互关系、销售体系、被调查产品、出口国产业相关经济指数、应诉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数、国际市场情况和应诉企业销售等有关情况的要求和说明。同时本部分还要求企业填写相关附表。
C部分是与价格歧视问题有关内容的要求和说明,包括出口价格、替代国、正常价值、替代国的国内价格、替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替代国的结构价格、正常价值的调整和以原产国为基础的信息(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等方面的说明。
同时本部分也要求企业填写相关附表。
二、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填答要点
墨西哥在反倾销调查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以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尽管如此,墨西哥在调查问卷中规定,如果出口企业认为出口国涉案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则可根据《外贸法条例》第48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
因此,如果中国出口企业要证明本产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则在根据墨西哥上述规定进行举证的同时,也应根据墨西哥调查问卷中的要求提供国内销售的相关数据。
根据墨西哥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在选用替代国数据时,具有以下先后顺序:正常价值首先基于替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数据计算;如果不存在替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数据或该替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数据不宜使用,将使用替代国出口非墨西哥市场的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数据或使用替代国推定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应诉企业在提供替代国数据时要考虑这一情况,并对提供的材料数据作相关解释说明。
同时,为了使调查机构采用应诉企业提供的替代国数据,应诉企业不但需要论证申请方所选替代国的不合理之处,而且还要论证自己提出的替代国的合理性,为此,应诉企业应着重从产品的生产程序、集中使用的原材料成本的相似性,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生产规模、销售数量的代表性等方面进行论证,以便使自己的主张具有说服力。
墨西哥调查问卷中对所需提供数据的时间段有调查期(período
investigado)和分析期(período analizado)之分。其中调查期是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时间段,这是据以做出反倾销调查结论的时间段;分析期仅是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时间段,是反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调查的参考期,分析期至少为3年(36个月)并包含调查期在内。例如,调查期是2001年 7月~2001年12月,分析期则是1999年1月~2001年12月。应诉企业在填答问卷时应根据具体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考虑到墨西哥反倾销调查的特殊性,除了本书第二章第三节所述应诉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所需注意的一般性问题之外,本节还专门对应诉墨西哥反倾销调查做如下几点提示:
墨西哥反倾销调查机构要求所有应诉资料都要翻译成西班牙语,包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材料的形式包括书面文件和软盘,须一并提交。
墨西哥反倾销调查机构要求应诉企业对其递交的有关应诉材料进行领事认证,这些材料包括:企业成立证明的原件,或经公证的证明企业依法存在的文件的复印件;代表企业的个人或企业代理律师的姓名,其代理权须经公证或由经公证的由授权人和两名见证人签字的授权书证明;证明企业中委托人或授权人姓名及其权限的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办理领事认证的程序是,首先由中国公证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公证,然后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通常为各地方外办)进行认证, 后由墨西哥驻华使馆或领馆认证。
墨西哥对答卷期限的规定作过几次修改, 近的一次修改为2006年12月
22日。目前,墨西哥答卷的期限为23个工作日,该期限自收到问卷之日起计算。自问卷发给接收方或转交给出口国政府外交代表5个工作日后视为收到问卷。 四、关于申请延期递交答卷问题
由于文字翻译和认证等程序要求,企业提交答卷时间往往比较紧张。因此,在应诉过程中要提高工作效率,并与墨西哥反倾销调查机构、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驻墨西哥外交机构保持沟通,根据情况需要尽早提出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的延期提交申请,必要时可通过中国驻墨西哥外交机构提出延期申请。需要强调的是,为提高应诉效率、掌握主动,应诉企业宜尽早选定律师并办理相关领事授权书和相关公证、认证,因为这些工作是企业有效提出延期申请的前提。
[1] 墨西哥《外贸法》于 1993 年公布,此后墨西哥对其进行了几次修改, 近一次修改为 2006 年 12 月。
[2] 墨西哥《外贸法条例》于 1993 年公布,2000 年墨西哥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3] 墨西哥在反倾销调查中给出口商的问卷分为市场经济国家问卷、非市场经济国家问卷和非市场经济 WTO 成员问卷。此处所述问卷为非市场经济的 WTO 成员问卷。
本文摘自《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出版的<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本书详细介绍讲解了反倾销应对、反补贴应对、限额应对等贸易壁垒。本章节PDF: http://trb.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46498662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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