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研究及提供转口贸易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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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Glass Containers)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率为31.07%~255.68%,具体税率如下。
广东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Huaxing Glass Co., Ltd) 和 佛山华兴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Foshan Huaxing Glass Co., Ltd)的倾销率为44.10% 、栖霞长裕玻璃有限公司( Qixia Changyu Glass Co., Ltd ) 的倾销率为31.07% 、获得单独税率的生产商/出口商倾销率为35.71% 、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255.68%。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于2020年10月26日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
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010.90.5005、7010.90.5009、7010.90.5015、7010.90.5019、7010.90.5025、7010.90.5029、7010.90.5035、7010.90.5039、7010.90.5045、7010.90.5049和7010.90.5055项下产品。
2019年10月16日,应美国玻璃包装联盟(the 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初裁。
2020年4月23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玻璃容器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023年1月19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74/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期中复审终裁,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85%~35.58%(详见附表)。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7604.10.10、7604.10.90、7604.21.90、7604.29.10和7604.29.90。 2019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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