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研究及提供转口贸易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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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成员之间适用“双边两两出价”的关税减让模式:
“统一减让”
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如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8国使用一张关税减让承诺表,RCEP项下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同一产品,在上述缔约方进口时适用相同税率。
“国别减让”
即对其他缔约方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如我国分别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两两达成货物贸易关税承诺,共有5张关税承诺表,原产于不同国家的同一产品,在进口时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
RCEP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主要降税模式为以下4种:
01、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的第一年,原产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如我国对日本出口的纺织品、我国进口的日产电气设备及机械产品等。
02、自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按承诺逐年削减,关税削减期多为10~20年,期满后最终降为零,如中国对日本的“塑料制的管子附件”,关税从第一年的10%、第二年的9.1%,逐步到第11年降至0。
03、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有部分削减但不降为零,如“香水和花露水”的基准税率由10%降至3%,之后不再削减。
04、例外产品,如“鲜、冷牛肉”免除任何削减或取消关税的承诺,在RCEP的关税承诺表中,这类商品的协定税率都以字母“U”表示。
023年1月19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74/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期中复审终裁,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85%~35.58%(详见附表)。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7604.10.10、7604.10.90、7604.21.90、7604.29.10和7604.29.90。 2019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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