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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法规

微信公众号:经纬集运     时间:2019-07-09 11:58     本文共被查阅 1,011 次.
贸易救济书
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 

  • 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较早在法律中对反倾销作出规定的国家之一。早在1901 年,澳《产业保护法》首次对反倾销调查的普通程序作了规定。同时,澳《海关法》也规定了海关在反倾销调查和执行程序中的权力和职责。目前,澳反倾销调查主要适用《海关法》及其实施条例,即澳《海关条例》。 

  • 反倾销主管机构及其职能 

澳大利亚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构主要有:澳大利亚海关署、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长、澳贸易措施审议官和澳联邦法院。 

(一)海关署 

与其他各国相比,澳海关署在反倾销事务中享有很大的权力,由其下属的贸易措施司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事务,包括: 

  • 反倾销申请的受理和初裁、负责倾销和损害调查、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等。澳海关署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从立案到澳海关署将 终决定提交主管部长的时限为155天。 
  • 澳海关署有权要求进口商交纳临时反倾销保证金。如果涉案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违反价格承诺,澳海关署可要求进口商交纳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这些保证金也由澳海关署收取。 

(二)司法和海关部长 

澳司法和海关部长可以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对澳海关署发布一般性、原则性的命令。部长有权接受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并作出 后决定。实践中,部长在作出征收 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等决定时,往往受澳海关署决定的影响,一般是认可、批准澳海关署的各种建议或将澳海关署的建议以部长名义发布。 

(三)贸易措施审议官 

澳贸易措施审议官是专门性的独立审查机构。该机构是由澳司法和海关部长任命的法定职位,其职责是应申请对部长或海关署长作出的一些可提交审议的决

定进行审议。但是澳贸易措施审议官没有调查职能,也不负责收集新的信息。 

(四)联邦法院 

澳联邦法院受理针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调查机构作出的接受申请并发起调查的决定;②反倾销终裁;③终止反倾销调查;④澳贸易措施审议官关于反倾销税的审议结果。 

三、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的规则变化 

在1999年以前,中国被澳大利亚视作非市场经济国家。澳大利亚1999年7 月生效的澳《海关法》修正案引入了“转型经济”的概念,并适用于那些过去被视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包括中国)。对于转型经济国家中符合澳有关市场经济判断标准的企业,可以给予市场经济待遇。如果某种产品在中国仍然存在政府定价,包括产品的国内售价实质上由政府控制,则该产品的正常价值仍然要以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计算。如果产品的价格不受政府影响,但是用于生产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由国有企业提供的,而且该原材料的价值占该产品的总生产成本的10% 以上,则该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其国内价格计算而要使用生产成本法,即在计算生产成本的过程中,该原材料的价格要根据其他相关信息确定,而不能使用其在国内的购买价格。由此,是否能够取得市场经济待遇成为中国企业当时应诉反倾销案件成败的关键。

2005年4月18日,澳大利亚宣布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2005年5 月12日,澳海关署发布了澳修改《海关条例》的公告,将中国列入不适用转型经济国家的名单1B中,并将像对待其他WTO成员国一样对待中国。相继,澳对其海关条例的实施指南——《海关手册》也作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海关手册》,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需考虑政府影响这一个重要因素。首先,当认定存在“特殊市场状况”并造成应诉企业的国内销售不适合用于确定正常价值时,允许拒绝使用应诉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其中,“特殊市场状况”的情形之一就是存在人为压低价格,这种人为压低价格可能是由政府通过影响成本和价格所引起的。其次,在确定应诉企业的记录是否能够合理地反映生产与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时,政府影响也是一个被考虑的因素。因此,在存在上述政府影响的情况下,澳海关署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仍然会采用替代国价格或者成本的方法来计算正常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由于政府影响而导致企业成本不可靠或人为压低价格等情况,澳海关在确定应诉企业的正常价值时仍可能采取替代国价格确定中国涉案企业的正常价值。 

第二节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 

一、反倾销原审调查 

(一)申请 

澳国内生产商可以向澳海关署书面申请开展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证明自己具有申请人资格,申请得到了一定数量的国内产业的支持,即申请人产量占所有对申请表态支持或不支持的生产商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且其产量不低于澳大利亚全部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在收到申请并做出受理申请决定前的期间内,澳海关署应通知涉案出口国政府。申请人可在部长作出终裁前任何时间书面撤回申请。 

(二)立案 

澳海关署在接到申请书之后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则澳海关署应发布立案公告。如果澳海关署驳回申请,应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其收到驳回通知后30天内有权请求澳贸易措施审议官对驳回决定予以审查。澳贸易措施审议官做出维持决定或发起调查决定的期限是60天,如决定发起调查,则案件发回澳海关署。部长可以不经申请主动决定开展调查并采取反倾销措施。 

澳海关署立案后将发布立案公告,包含下列事项:①申请书描述的被调查产品的特性;②申请人身份;③已知涉案出口国;④开始调查日期;⑤产品被指控倾销的基本事实;⑥被控产品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主要因素;⑦各利害关系方参与的权利;⑧各调查阶段及期限;⑨调查结束后可采取的行政及司法救济途径。 

(三)问卷调查 

澳海关署将向所有已知出口商或生产商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提交时限为40天,自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此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实地复核 

澳海关署有可能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复核,以确认其真实性。 

(五)调查时限 

澳海关署对申请的审查时间 长为20天,立案到初裁的 短时间为60天,初裁到澳海关署向澳司法和海关部长提交终裁建议的时限为95天,即从申请到澳海关署提交终裁建议的时限为175天。 

(六)调查的终止 

如澳海关署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以下情况下,出口国或出口商的出口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微小,则会终止相应的反倾销调查: 

  • 出口商没有进行倾销; 
  • 虽然有倾销,但是倾销幅度低于2%; 
  • 倾销数量可忽略不计,即在某一合理的调查期内,某国对澳大利亚的倾销产品总量相对于澳大利亚同类产品进口总量低于3%。 

如果澳海关署决定终止调查,则应公告并送达各利害关系方,申请人有权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要求复审官员对澳海关署的决定进行复审。 

(七)反倾销措施 

1.价格承诺 

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可在肯定性初裁作出后,向澳海关署书面申请其愿意向部长作出承诺。澳海关署会审查有关出口商提出的承诺建议是否足以消除损害或损害威胁,若决定接受价格承诺,则澳海关署会向部长作出建议;若决定不接受承诺,则应向有关出口商说明不予接受承诺的原因。如果部长接受出口商的承诺,即应中止对该出口商有关出口产品的调查。价格承诺协议于该协议达成之日起5 年届满,除非对其提前届满有特殊规定。 

 2.初裁 

初裁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澳海关署有充分理由表明应公告征收反倾销税,可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并公告。澳海关署可在初裁时或以后的调查期内要求并收取保证金,以支付将来澳海关署为防止对澳大利亚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所应征收的临时关税。 

3.终裁 

一旦澳海关署将建议提交部长,部长应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作出决定。一般来讲,部长对于澳海关署的建议都会通过。

部长的决定包括:①不征收反倾销税;②对所有或部分外国出口商征税;③ 如果外国出口商提出要求,则可接受同所有或部分外国出口商的价格承诺。终裁有效期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届满,但期限届满前被撤销的除外。 

  • 日落复审 

在不迟于一反倾销措施届满前9个月的时限内,澳海关署应发布公告,表明反倾销措施将于某日届满,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在60天内向澳海关署申请日落复审。如果澳海关署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日落复审申请,则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将按期终止。 

日落复审决定可以被上诉到联邦法庭。 

  • 期中复审 

如果对某产品已经采取反倾销措施,受影响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的通知发布或 后一次复审的结果发布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 

澳海关署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在20天内审查申请书,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应澳海关署建议,澳司法和海关部长可以作出下列决定:①改变原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决定,决定征收反倾销税;②改变原先做出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内容和另外公布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替代原公告。 

如果复审申请仅涉及影响某些特定出口商利益的反倾销措施,但澳海关署认为对上述措施的复审也会影响某些其他出口商或影响所有出口商的利益,则可建议澳司法和海关部长扩大复审范围。 

四、新出口商复审 

反倾销措施采取后,涉案出口国新出口商可以向澳海关署提出申请,请求对该项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复审的结果可能导致继续适用或变更反倾销税。复审期间不能对申请人的出口征收反倾销税,但澳海关署可以要求相关进口商交纳保证金。 

此外,对澳海关署或者澳司法和海关部长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贸易措施复议官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应于相关决定公开发布的30天内提出。贸易措施复议官的复议决定和澳海关署决定具有同等效力,并从决定作出时开始生效。除了行政复议之外,任何受到反倾销税影响的人还可以向澳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澳联邦法院可要求澳司法和海关部长重新考虑其决定或裁决其决定违背法律。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程序图示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程序图示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程序图示

第三节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问卷及其填答 

在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之后,澳海关署向中国涉案企业发放的问卷为出口商问卷。立案后,澳海关署会向已知涉案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并根据企业在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来确定调查期间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有关的其他问题,例如损害,涉案企业可单独递交申请。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对于截止日期之后收到的答复,澳海关署将不予考虑。因此,在规定时限内递交完整的答卷与涉案企业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澳海关署为强制要求企业回答问卷,但是若企业不回答问卷,或者不允许对所提交的信息进行复核,则澳海关署将依据其他信息(很可能是澳大利亚相关产业提供的信息)作出裁决。

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内容集中在公司的结构及运营、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信息及被调查产品对澳大利亚出口及在出口国国内的销售数据、成本和费用等方面。问卷分为A~I 9个部分,其中,H部分是出口商对问卷填答真实性的声

明,I部分是问卷答卷核对表。现将A~G部分内容及相关填答要点简介如下。

(一)公司结构及运营(A部分)  本部分需要提供公司的详细情况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信息。具体包括: 

1.提供公司的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和总经理的姓名,公司工厂的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姓名和E-mail。提供公司所属的与被调查产品相关的行业协会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 

2.提供公司的如下信息:①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②公司的股东名册。③一份显示公司所有关联公司的图表,包括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集团公司其他成员等,并指明公司在该关联结构图中的位置。④如果公司有母公司,列出母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股权比例。如果公司的母公司也有母公司,请列出公司母公司的母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股权比例。⑤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是否对公司征收任何管理费或是分摊经费,如有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⑥提供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图,并描述组织机构中每个部门所履行的作用。⑦提供有关公司商业活动的宣传册。 

3.提供公司总体的财务/管理信息,包括:①提供会计科目表、调查期及调查期前一年全年的审计报告和每月及全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②说明公司的会计政策。具体包括损益表和销售收入两项内容:a.损益表及各项费用的分摊办法。此部分所填答的信息还将被用来验证公司在G部分提供的成本数据的完整性。b.销售收入。此处为公司的净销售收入(扣除销售退回和所有折扣之后)、免除的关税和税费。本部分填答的信息将被用来核实G部分的被调查产品成本分配部分的内容。同时,公司应准备好通过将所有产品的销售与相应的财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来证明产品的销售数据是完整的。 

(二)出口价格(B部分) 

本部分要求提供关于出口到澳大利亚的业务和价格的信息。公司应提供在调查期内所有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被调查产品的价格,通常情况下发票上所显示的日期为销售日期。本部分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提供调查期内公司在澳大利亚的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和贸易水平。 

2.对于B1部分中确定的每一客户,详尽解释价格谈判过程以及货物如何被运至澳大利亚。调查机构需要了解从客户与公司接洽一直到客户在澳大利亚收到货物整个过程中的一切细节。

3.对于不同的销售渠道公司的出口价格是否不同?如果是的话,需要提供详细情况。

4.按照每笔交易的方式列出所有在调查期间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被调查产品的发货,并描述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5.提供两笔对澳销售的全部相关文件(不要在调查期内同一个季度),包括从客户首次询价时起发生的订单价格谈判文件。

(三)出口产品与同类产品(C部分)本部分要求提供与出口产品和同类产品相关的信息。具体如下: 

1.详细描述公司在调查期间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所有产品。包括产品规格细节和任何有助于识别和分辨出口产品的技术和说明性材料,比如技术参数、产品等级和类型、用途、所使用品牌名称等。

2.提供在中国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规格描述、技术参数、产品等级、类型、所使用品牌名称等,并说明每种等级的内销被调查产品的 终用途。内销的被调查产品与出口澳大利亚的被调查产品是否相同?如果有差异,详细说明,并量化其成本差异和提供支持证据。如公司有产品描述的宣传册,请提供。 

(四)国内销售(D部分) 

这个部分要求国内市场上有关销售安排和价格方面的信息。在调查期间发生的全部国内交易须按照每笔交易列出,同样以发票日期为销售日期。如果销售数据多且公司不能提供完整的电子清单,公司必须在完成问卷之前与案件调查官员联络。如果该官员同意,则考虑以抽样的方法来满足澳海关署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按照B-2的要求提供国内销售的对应信息,如销售渠道等(可用图表加以说明),并提供代理或分销协议的复印件。公司是否与国内客户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在国内的销售价格是否根据销售渠道的不同而变化?如果是的话,详细说明。

3.详细说明销售的过程,包括公司制订价格,接受订单,进行交货开发票和终接受货款的方式,公司是否承担运费等。如果销售是依据价格表进行,则需提供价格表的复印件。

4.列出调查期内所有的同类产品的销售并描述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

5.在调查期内的不同季度选取两笔与出口销售居于同一贸易水平的国内销售,提供这两笔销售的完整的一套文件。

(五)价格比较(E部分) 

此前B部分要求的是出口到澳大利亚价格方面的信息,D部分要求的是在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方面的信息(例如,正常价值),当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无法进行比较时则需要进行调整。本部分明确了公平比较的原则并要求进行量化调整。由于价格是需要进行比较的,进行调整的目的是去除那些对比较价格造成不公平影响的因素。为了量化调整的水平,通常需要检查在不同市场上的销售费用的差别,澳海关署必须认可这些费用对价格造成了影响。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公司要说明需进行调整的费用项目与销售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难以获得有关费用的明确信息,则可以考虑费用分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须证明分摊方法合理地对发生的费用进行了估价。本部分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与出口销售相关的费用。这部分的费用调整将与公司在问题B-4(出口澳大利亚的销售)中的回答相关。 

2.与国内销售相关的费用。这个部分的费用调整与公司在问题D-4(国内销售)中的回答相关。 

3.计算调整数量的时候,公司必须确定调整项目没有重复,单独的调整项目须避免重复。同时,对数量的调整是不允许的,除非能够确定数量的差异对价格产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与贸易水平的差异给价格造成的影响可以分开。 

(六)向第三国的销售(F部分) 

本部分要求提供一份关于公司向澳大利亚以外国家出口的摘要。公司对问卷这个部分的回答将可能被澳海关署用来选取合适的第三国的销售与出口到澳大

利亚的销售进行对比。在一些情况下,向第三国的销售可以作为正常价值的依据。 

(七)成本信息和结构价格(G部分) 

本部分的回答将被澳海关署用于测试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盈利性/率,确定被调查产品结构正常价值以及对正常价值作某些调整。公司需要提供被调查产品和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还需要提供国内销售产品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其他一切与产品有关费用,并且答卷中应提供说明如何计算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的工作表。本部分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生产过程和能力。描述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过程并提供一份生产流程图。包括使用生产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的其他全部产品的详细资料。还须说明生产被调查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或副产品。

2.填写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可合理获得的 大生产水平。

3.成本会计实践。 

4.被调查产品内销的成本与费用。这部分信息被用于测试国内销售是否在通常贸易过程中进行。公司应提供国内市场销售的每一样式/型号的同类产品的实际单位制造和销售成本。提供调查期内每一季度或月的成本数据。公司还应简要说明成本信息的来源如会计科目编号等和/或用于对产品分配成本的方法。

5.被调查产品出口的成本与费用。这部分信息与基于成本计算正常价值有关,并且与正常价值的调整有关。

6.如果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成本差异,须提供这些差异的原因和支持的证据,并量化成本差异。

7.主要原材料成本。这个部分要求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和在生产成本中的估价原则。

本文摘自《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出版的<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本书详细介绍讲解了反倾销应对、反补贴应对、限额应对等贸易壁垒。本章节PDF:  http://trb.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49244495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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