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研究及提供转口贸易整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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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主要反倾销法律与规定有:①韩国《对外贸易法》(本章下称“《对外贸易法》”)及其施行令;②韩国《关税法》(本章下称“《关税法》”)及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③韩国《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法》(本章下称“《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法》”)及其施行令。
韩国产业资源部下的韩国贸易委员会(KTC)行使反倾销调查职能。1贸易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在内的7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学术界人员、评论界人员、行政机构公务员及律师等组成。反倾销调查主要由贸易委员会贸易调查室负责,其中价格调查科负责倾销调查,产业损害调查1科和2科负责产业损害调查。
韩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向韩财政经济部提议征收反倾销税,后者将在1 个月之内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税期限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反倾销税由韩国税关征收。税关与我国的海关相同。
三、反倾销法的主要规定
《关税法》第51条将倾销定义为“外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口” 的行为。该法施行令第58条第1款指出,正常价值是指“产品供应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的消费价格”。倾销价格是指“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产品实际价格”,实质上就是WTO反倾销协定中的“出口价格”,故本章以下统称“出口价格”。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应尽可能地在相同期间和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比较的基础是在出厂价的贸易水平上。对影响价格比较的其他诸多因素可进行调整。经调整的正常价值与经调整的出口价格差即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一般用百分比表示,由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差除以出口价格后得出。
《关税法》认为,损害是指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产品对韩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该法施行令规定,
1 1996 年之前由韩国财政经济部决定有关倾销的一切事宜。
在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时,应以实质性的证据为基础,包括下述因素: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倾销产品的价格,倾销幅度的程度,国内产品的产量、开工率、库存、销售数量、市场份额、价格、利润、投资收益、现金流动、就业、工资、增长率、资金筹措、投资能力以及技术开发,以及前两项因素即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倾销产品的价格对国内产业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有关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除了上述实质损害确定所述的因素外,还应基于下述各项事实作出,并且由倾销产品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能清楚预见的、迫近的:倾销产品极大的增长率表明存在着进口巨大增长的可能性;生产能力的巨大增长可导致倾销的增加;倾销产品的价格是否在下降或者阻止相似产品价格的上升以及可能引起进口需求的增长;倾销产品的库存和相似产品库存的状况。
《关税法》规定,如果存在倾销与由此造成损害的事实,针对该产品的调查已发起,为防止调查过程中产生损害,主管机构可在正式调查结束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下令提供担保,但其数额不超过相当于临时估算的倾销幅度。涉案产品出口商可提出承诺修改其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程度须达到能够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主管机构一旦接受,它将中止或终止调查,免予实施或撤销临时措施,以及不征收反倾销税。
四、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的新动向
在2005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韩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制度本身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其原因在于,韩国实际上早在1999年开始视中国为转型经济国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市场经济地位。贸委会在2002年以后新发起的所有案件中均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不过,其针对中国涉案企业发放的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了相应的变化。[1]
与其他国家的反倾销原审调查程序相同,韩国反倾销原审调查也分为申请、立案、调查、初裁和终裁等步骤。此处不再赘述,具体参见本节末尾所附反倾销调查程序图示。
韩国反倾销法规定,可对反倾销税以及承诺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采取措施,如修改或维持或取消征收反倾销税及承诺的内容。对出口国的新出口商在调查期间之后的出口商品,如该新出口商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则不征税或者按调查机构确定的单独的反倾销税率征税。复审应由利害关系方提出。有权申请复审的利害关系方为:①国内相似产品的生产商或其组织;②涉案产品出口商或反倾销措施所针对的产品的进口商或其组织;③其他财政与经济部长认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韩国反倾销调查程序图示
注:KTC为“韩国产业资源部贸易委员会”。
与中国涉案企业有关的反倾销调查问卷是出口商调查问卷。 一、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基本内容
韩国反倾销出口商调查问卷由A、B、C、D、E、F、G和H卷以及附件组成。
A卷“序言”介绍了问卷的目的、填答方法、格式,并对如何回答问卷的问题进行了概况说明。
B卷“一般信息”主要涉及应诉公司的身份、代理人、公司结构、生产过程、分销渠道、销售过程、财务会计制度、通过中间公司的出口、对非关联方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2]。
C卷“被调查产品”包括调查范围、出口销售产品的特性、国内销售产品的特性、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产品的比较、出口销售产品和韩国产品的比较。
D卷“经营数据”部分要求应诉人提供的数据主要有公司的净销售额、全部数量和金额、生产和生产能力数据、损害评估期间逐月库存统计。
E卷“对韩国出口(出口价格)”部分要求应诉人提供所有向韩国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数据,销售价格与相关的出口销售调整项目及其说明,针对关联和非关联公司的销售要分别报告。
F卷“国内市场销售”部分要求应诉人提供所有在本国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数据,销售价格与相关的出口销售调整项目及其说明,针对关联和非关联公司的销售要分别报告。
G卷“生产成本”部分包括生产流程、成本核算制度和会计政策,生产成本和结构价格。要求应诉人提供调查期间应诉人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生产成本(COP)和销往韩国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结构价格(CV),并规定了相应的推算方法。
H卷“关于提交电子版本的规定”是如何提供电子版本的详细指导信息。
附件部分“对韩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要求应诉人提供向韩国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数据、购买价格、库存情况、在韩国的销售价格与再加工情况。
二、反倾销调查问卷填答要点
韩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对于调查问卷的答卷通常有如下要求:
必须按时提交答卷及两份复印件,要求提供电子版本的部分必须提交电子版及一份打印版。保密信息必须要有一份非保密概要,否则有可能被退回或不使用这部分信息。必须在答卷末尾签名,确保答卷准确性。答卷必须用韩语或英语填答,所有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包括原件及翻译件。答卷必须按时提交,如无法按期完成,可以要求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14日。
每个问题都要回答,如果个别问题不能回答,则必须写上N/A,否则将会适用不利的信息。须提供附件列表,附件要编号,且须有描述性的名称。
韩国反倾销调查问卷的设计对于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要求很高,同时答卷方必须提交证明答卷内容的相关材料。因此,企业需要收集全部生产销售流程资料,还需要大量的票据单证加以证明。填卷人员需要进行系统的整理工作,做到单证相符,票据一致。答卷对数据审查比较严格,同一数据常常在多个场合从不同角度被问及。非正常贸易过程的贸易必须说明。
在提交E卷和F卷中要求的数据时,必须说明企业做的价格调整及实际发生的费用,只有当价格与费用无法联系到一项具体交易的时候,才可以作调整。韩贸易委员会也会考虑调整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如果企业可以证明调整是合理地、科学地而不是随意地,则韩贸易委员会可以接受,但是要说明价格调整和费用是怎样被记录的,为什么不能具体报告价格调整和费用,以及调整方法的科学性。必须说明一项调整的原始状态及调整数量,否则韩贸易委员会可以不接受这项调整。
所有费用和收入必须以实际发生的币种入账,且必须具体逐项列出。答卷中所有的衡量指标、币种、兑换方法必须明确指出。
对于在调查期间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必须说明与关联企业的往来。对于国内销售部分,以下两种情况都要说明:①提供给其他生产商内部消费而不是转售;②销售给关联中间商。对于第二种情况,必须填写从关联中间商到消费者的销售情况。如果企业通过韩国关联中间商将出口产品卖给不关联的韩国消费者,或者出口产品在运输到不关联韩国消费者之前经过再加工,则该销售将被认为是结构出口价格的销售,韩贸易委员会将从韩国销售价格中扣除在
韩发生的销售、运输、制造成本及合理利润,企业请相应填写问卷附件1部分。
[1] 具体参见本章第三节。
[2] 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韩国在原针对中国涉案企业的反倾销调查问卷里删除了相关部分的问题,删除的部分有:①B 卷第 11 项,即关于市场经济的信息的第 I 部分(生产与销售);②B 卷第 12 项即关于市场经济的信息的第Ⅱ部分(企业产权等);③B 卷第 13 项即关于市场经济的信息的第Ⅲ部分(劳工与工资)。
本文摘自《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出版的<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本书详细介绍讲解了反倾销应对、反补贴应对、限额应对等贸易壁垒。本章节PDF: http://trb.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4924651283.pdf
023年1月19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74/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期中复审终裁,将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85%~35.58%(详见附表)。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7604.10.10、7604.10.90、7604.21.90、7604.29.10和7604.29.90。 2019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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